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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的通知

2017-05-09 10:10浏览数:671

币安网交易所平台官网 www.sz-jtr.com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川公消〔2014〕110号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审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公安部相关文件要求,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动我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坚持“不新增审批前置条件,不改变资质类型、等级和执业范围,不限制机构数量,不违法限制市场准入”的工作原则,严格执行《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相关文件要求,确保资质审批公正、公平、公开。

二、资质条件

(一)临时资质条件及相关要求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工程师或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的人员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5)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的人员;

(6)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3)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的人员六人以上;

(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5)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者经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项目负责人应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的人员;

(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2014年5月1日前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三年以上;

(2)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的人员十人以上;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6)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者经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项目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的人员;

(7)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8)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期间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条件:

(1)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的人员八人以上;

(4)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者经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项目负责人应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的人员;

(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一级资质条件:

(1)2014年5月1日前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三年以上;

(2)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5)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6)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7)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期间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请单项正式资质和另一项临时资质以及申请两项临时资质的,应分别满足各自单项资质所有条件。

7、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允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8、临时一级资质申请时间截至2014年10月31日。临时二级、三级资质没有申请截止时间。实行临时资质的过渡期暂定到2016年12月31日,临时资质在此前有效。

9、临时资质转换正式资质

临时一级资质满2年后,且具备正式一级资质相应条件,可以申请转换为正式一级。临时二级、三级资质具备相应条件后就可以申请转换为正式二级、三级资质。当机构临时二级和正式二级的执业时间合计满3年后,具备相应条件可以申请正式一级资质。

(二)正式资质条件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5)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条件:

(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6)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7)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8)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条件:

(1)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4)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条件:

(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5)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6)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的注册资本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五百万元;

(2)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4)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7、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8、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1)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3)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三、执业范围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二)二级资质、临时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三)三级资质、临时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

(四)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

(五)二级资质、临时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六)除临时一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跨省承接业务外,其他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只能在四川省范围内承接相应业务。

四、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一)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向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5、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依法需要计量检定、校准的设备还应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文件,如鉴定或校验证书复印件;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7、四川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开承诺书(附件2)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原资质证书(包括二级资质证书、临时一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二级资质证书)以及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合同复印件;进行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消防专家评审会议纪要复印件。

 (三)申请临时资质的,还应当提交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人员的学历、学位、工作年限证明、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四)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2014年5月1日之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合同复印件;进行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消防专家评审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因公司合并、业务重组新成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临时一级资质时,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业绩,还应有关于业绩转让、承接的相应材料,包括:与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对应的转让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转让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转让单位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业绩转让证明文件。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在四川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

2、资质证书复印件;

3、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4、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5、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依法需要计量检定、校准的设备还应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文件,如鉴定或校验证书复印件;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申报材料要求

1、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社会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

2、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的人员和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人员只能以其中一种资格进行申报。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资质证书、资格证书、场所权属证明、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人员的学历证及学位证、技术负责人的高级技术职称证、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等复印材料应有申请人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并应在申报时提供原件进行检查。其中,法人、技术负责人及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人员的身份证应提供原件检查,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可在实地核查时提供。

4、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帐单或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及单位缴费凭证,包括参保单位名称、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社会保险证明的参保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退休证、退役证或退出现役的命令文件可以视为社会保险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如不能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保证明的,应由其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5、场所权属证明指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及其相对应的房屋租赁协议。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可以视为场所权属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断兰际醴窕棺手噬昵氡怼分猩瓯ǖ牡ノ坏刂酚胗抵凑盏羌堑刂凡煌?,还应提供申报地址的场所权属证明。

6、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鉴定合格但是没有及时取证的,可提供由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

7、主要仪器、设备、设施配备标准按照公安部行业标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执行。

8、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者检测活动的业绩都可以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绩,比如从事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消防工程公司满足条件也可以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一级资质。

9、转让单位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业绩转让证明文件,应载明业绩转让的原因、转让的消防技术服务范围,明确自转让之日后放弃对转让的消防技术服务范围申报相关资质的权利,由转让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认可并加盖单位印章。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业绩只能按业务范围整体转让一次,即如果转让消防设施检测业绩,转让之日前的所有消防设施检测业绩必须全部转让,且只能转让一次。

10、提交的材料均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一式三份。

11、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受理

1、收到申请后,受理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检查,并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资质证书、资格证书、场所权属证明、学历证、学位证、高级技术职称证、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等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在符合要求的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无误印章”并退还原件。

2、受理人员根据《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开展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的通知》(川公消办[2014]207号)的报名条件,对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相关人员不能作为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报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3、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当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凭证》,加盖“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受理专用章”。

4、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消防行政许可;

(2)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存在违法申请记录,在不得再次申请期间;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载明理由,并加盖“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受理专用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专家评审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在审批期间组织专家评审,查阅评审对象有关材料,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等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进行技能考核。专家评审工作严格按照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公消[2014]98号)的要求进行。专家评审完成后应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提交专家评审纪要和《专家组评审结论意见表》。专家评审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资质审批时间内。

(三)资质审批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复核意见办理。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六、申报时间及地点

即日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向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监督管理处提交资质申报材料;临时一级资质申请时间截至2014年10月31日。

材料递交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518号二楼A206(二楼大厅进门右侧)

业务咨询:祁晓霞028-86303566;龚成028-86303570

七、举报投诉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过程中,相关经办人员有违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和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等党纪铁规,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向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纪委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028-86303782

附件: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四川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开承诺书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4年10月10日


附件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场    所

建筑面积


注册资本

(万元)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有       □无

技术职称及专业


申请消防

技术服务

机构类型

和资质等级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一级  □二级  □三级

                               □临时一级      □临时二级

□临时三级

□消防安全评估                  □一级  □二级  □临时一级

                               □临时二级

从业人员

基本情况

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

       

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人数

           



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人数

其中:中级   人

    高级  

灭火器维修

技能人员

       

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等法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4.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5.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6.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7.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三年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说     明

1.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身份证”、“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场所权属证明”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附件2

四川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公开承诺书

本单位作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愿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并就申报资质的真实性、参与竞争的公平性以及从业过程的合法性等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申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合法,不夸大、不伪造。

(二)在申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的过程中,决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或变相给予任何好处来违规获得许可。

(三)在获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后,严格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合法执业,自觉接受监督。严格管理所属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决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行贿或变相给予任何好处。按时、准确、如实地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情况,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备案。

(四)本单位如因违反本承诺约定作出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愿依法接受吊销执业资质、录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等惩处,不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经营活动;性质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〇一  年  月  日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印发



拟稿人:龚  成                校对人:马  锐